《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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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按照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驻厅巡回指导组和省纪委省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的意见,为落实整改事项,进一步推进放管服简化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工作程序,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在多方征求建议、广泛调研基础上,按照能放尽放、放管结合的原则,制定出台了《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9〕号)。该办法既突出简政放权、充分赋予用人单位考核自主权,又采取事前规范、事中自主、事后监管的管理方式,注重放管结合。同时,对职责分工、考核办法、工作要求等内容,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行了调整,集中体现权限下放;对考核条件、考核内容、工资待遇兑现及直接认定等基本规定维持原有规定不变,保持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管理办法》试行两年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工作整体平稳,各方面反映较好,有效期于2021年底届满,正式发布,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依据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 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 号)以及现有相关规定制定。

 

二、管理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具体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考核。明确:省级人社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并指导督促市州组织实施,并指导省直和中央在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含驻长以外属地管理的省直和中央在湘机关事业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全部赋权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自主考核,对考核工作的合规性、公平性、真实性负责。

 

三、岗位设置要求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求,明确:按规定应进行岗位设置而未完成的事业单位应在完成岗位设置才能开展工勤技能岗位考核

 

四、考核时间及考核组织

 

充分赋权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自主制定考核方案、自主确定考核时间、自主组织实施。采取考察与考试相结合、以考察为主的方式进行,考试自主命题,形式自主确定。

 

五、工作要求

 

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考核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考核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尤其是考核权限下放后,要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对不执行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和参考人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022年2月25日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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